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  告 綠歐蕾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庭合 原告與被告范碧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