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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 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原告與被告華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184,55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4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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