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
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維新
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
被 告 宏福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
被 告 林福慶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
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自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
至103 年9 月18月止之僱傭關係存在,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
認判決之
法律利益,應以被告林福慶任職於被告宏福報關有限公
司所能獲得利益為準。茲原告陳報被告林福慶101 年每月薪資為
新臺幣(下同)19,200元、102 年每月薪資22,800元、103 年每
月22,800元,故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22,880 元【計
算式:19,200×12+22,800×12+22,800×(9 +18/30 )=23
0,400 +273,600 +218,880722,88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7,93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6,93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