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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 原  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被   告 宏福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英 被   告 林福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自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 至103 年9 月18月止之僱傭關係存在,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利益,應以被告林福慶任職於被告宏福報關有限公 司所能獲得利益為準。茲原告陳報被告林福慶101 年每月薪資為 新臺幣(下同)19,200元、102 年每月薪資22,800元、103 年每 月22,800元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22,880 元【計 算式:19,200×12+22,800×12+22,800×(9 +18/30 )=23 0,400 +273,600 +218,880722,88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,93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6,930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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