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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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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  告 林淑靜 被   告 升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鴻文 人 被   告 葉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768 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,2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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