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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   告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林家田發支付命  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 後開事項ꆼ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   事項ꆼ併予補正。 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300,000 元,應繳裁   判費13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繳13,370元。  ꆼ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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