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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、李志成律師 被   告 Sea Commander Shipping S.A. 被   告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旺根 被   告 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,308,652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1,12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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