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4號
原 告 林進標
訴訟
代理人 方勝新
律師
被 告 無線王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厚生
被 告 朱寶珠
被 告 楊燕雰
被 告 謝慧貞
被 告 吳瑞源
上列
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ㄧ項請求被告應將停放於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之車輛遷移,不得再
將車輛停放於系爭土地,或為任何阻止或妨礙原告通行權之行為
,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07,800 元(即原告陳報因通行所增加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110 元。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
損害賠償或相當於租金
之
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
其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