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  告 林進標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  告 無線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厚生 被   告 朱寶珠 被   告 楊燕雰 被   告 謝慧貞 被   告 吳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ㄧ項請求被告應將停放於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 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車輛遷移,不得再 將車輛停放於系爭土地,或為任何阻止或妨礙原告通行權之行為 ,故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107,800 元(即原告陳報因通行所增加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110 元。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或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 其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