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81號
原 告 張守杰
訴訟
代理人 陳炳彰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錦泓通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22,
64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057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
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88 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
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