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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  告 尤建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展盛聯合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」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 756,58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224元,其中請求被告給付 加班費1,915,368 元、特休未休之工資345,000 元(合計2,260, 368 元)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473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11,73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26,487元(計算式:38,224元-11,737元=26,487元)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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