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68號
原 告 尤建宗
訴訟
代理人 曾信嘉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展盛聯合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
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」勞資爭議處
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
756,58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224元,
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
加班費1,915,368 元、特休未休之工資345,000 元(合計2,260,
368 元)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473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二
分之一即11,737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26,487元(計算式:38,224元-11,737元=26,487元)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