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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502號 原   告  賴銀城 原   告  賴陳素貞 原   告  賴詠淇 原   告  賴詠歆 原   告  賴信義 兼前列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憶婷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黃耀平律師 原告與被告昇曄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181 ,6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072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261 號),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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