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9號
原 告 天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安寧
原告與
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間給
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(下同)12,418,5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,296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