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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張宜君       張博睿 兼共同法定 劉亞珍 代理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8,949,3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,76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8 號),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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