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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  告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輝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樹大企業行、林   添印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45,709 元(計算式:   297,702元+248,007 元=545,709元),應繳裁判費5,950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450 元   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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