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7號
原 告 李佑平
訴訟
代理人 陳欣怡
律師
原 告 鄒昀蓁
原告與
被告李寶雄、羣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8,892,406 元(計算式:6,600,000 元+2,292,406 元=8,892,
406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