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
原 告 葛澐晰
兼法定代理 葛淑貞
人
前列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劉嵐
律師
原告與
被告福康建材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葛淑貞新台幣(
下同)375,600 元、應給付原告葛澐晰281,700 元,是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657,300 元(計算式:375,600 元+281,700 元=65
7,3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
助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32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
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