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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  告 南非商Trade Ocean 法定代理人 David Jooste 兼訴訟代理 藍陸興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 被   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 被   告 蔡昌燄 被   告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 原告與被告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3,276,557 元【計算式:南非幣1,161,899.6 元×2.82(訴訟繫 屬日103 年2 月12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:2.82)=3,276,557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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