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號
原 告 南
非商Trade Ocean
法定
代理人 David Jooste
兼訴訟代理 藍陸興有限公司
人
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
被 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
被 告 蔡昌燄
被 告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昌燄
原告與被告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
3,276,557 元【計算式:南非幣1,161,899.6 元×2.82(
訴訟繫
屬日103 年2 月12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:2.82)=3,276,557
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