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9號
原 告 伸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進成
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
律師
原告與
被告何文瑞、林雨竹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28,03
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