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2號
原 告 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金泰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巨采營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5,855 元,應繳第
一審
裁判費8,1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7,6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