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4號
原 告 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昭吟
原告與
被告黃詩涵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92,7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