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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  告 鄭吉昌 被   告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撤銷增資及法定代理人變 更登記,核屬財產權訴訟,然原告如獲勝訴,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值並不明確,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,原告經通知後亦未陳報其本 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 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,則原告 應徵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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