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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買賣契約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 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被   告 駿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63,000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0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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