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1號
原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進發
被 告 駿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吟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
買賣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563,00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0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