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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  告 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發 原告與被告陳珮芬、陳金發、陳蔡麗卿、陳家麟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531,57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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