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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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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  告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智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1,000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6,1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5,6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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