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1號
原 告 王忠信
訴訟
代理人 薛政宏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得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33,1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
,另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73 號),如經本
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
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
駁回聲
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