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  告 王忠信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得譯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33,1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73 號),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