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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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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 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      張堯程律師 原告與被告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4,136,92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9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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