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0號
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龍發
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
律師
張堯程律師
原告與
被告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4,136,92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9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宗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