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
上 訴 人 紀子楨
被
上訴人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銘峻
上列
當事人間因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
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第1 項部分如
逾期不補
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一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00,158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58,078元。
二、上訴理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秀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