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立崇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立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
行協議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6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
萬6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正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