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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立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 行協議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6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 萬6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正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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