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5號
原 告 廣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黨金泉
原 告 廣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艷
共 同 楊申田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
被 告 楊宇傑
通達速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曼妮
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
何敦祥
戴華山
唐愛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3
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
之必要,
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分
再開
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