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昭吟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詩涵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對於本院民
國104 年4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
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 萬7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 萬3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
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