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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詩涵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對於本院民 國104 年4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 萬77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37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5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5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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