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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  告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豪逸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 被   告 薛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上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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