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
原 告 明宏藥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豪逸
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
被 告 薛明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
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邱上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