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
原 告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銘峻
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
律師
被 告 紀子楨
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9 日下午3 時,在
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