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紀子楨
訴訟
代理人 蔡鴻杰
律師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銘峻
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
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子
楨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,5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39,367元,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