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
上訴人 即 王世賢
原 告
王榮堂
被
上訴人即 日企業有限公司
被 告
兼法定代理 陳政茂
被上訴人即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來成
被上訴人即 陳政輝
追加被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
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4,00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60,90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