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
原 告 祝興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豪
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
律師
陳景裕律師
被 告 陳建宏
參 加 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
訴訟代理人 黃世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下午2 時10分許,在
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
上為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