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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參 加 人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興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依上訴人103 年1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15,59 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982元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秦富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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