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
原 告 鄭吉昌
訴訟
代理人 陳景裕
律師
被 告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
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
張明智律師
複 代理人 王 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100,000 元。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7,335元,應再補繳82,665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楊銘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