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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  告 梁哲仁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      魏緒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億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,117,650 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36,789乘以占用面積30.38 平方公尺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,040 元,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,04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銘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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