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4號
原 告 梁哲仁
訴訟
代理人 鄭曉東
律師
魏緒孟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億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117,650 元(計算式:
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
36,789乘以占用面積30.38 平方公尺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8,040 元,尚
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,04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銘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