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
上 訴 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柯拔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依上訴人104 年7 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
所載,上
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
2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647元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