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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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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 上 訴 人 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依上訴人104 年7 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上 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 2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47元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秦富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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