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1號
上 訴 人 梁峻瑋
即
被 告
上訴人與樂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231號給付
違約
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
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又上訴人
上訴聲明僅請求廢棄原判決,
惟一審係判決被上訴人部
分勝訴,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是否應予補正,併請陳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