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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上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4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38,762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9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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