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
上 訴 人 陳榮寰
陳榮義
被
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
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案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民國104 年4 月23日所為103 年訴字第235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
上訴到院。
本件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,600,000 元,應繳上訴
裁判費為84,66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
幣1,000元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