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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交付股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351號 上 訴 人 陳榮寰       陳榮義 被 上訴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案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4 年4 月23日所為103 年訴字第235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到院。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,600,000 元,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4,66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,000元,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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