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 上 訴 人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杜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 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祥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