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9號
上 訴 人 相威企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杜秀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
訴人對於
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
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李祥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