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
原 告 蔡進宏
原 告 蔡福真即福邦企業行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許銘春
律師
黃叙叡律師
複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
被 告 楊金柱
訴訟代理人 陳宏源
被 告 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宏源
原告與被告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經減縮及
擴張聲明後,
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4,57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6,500元,扣除已繳之5,730元,尚應補繳77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