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
原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曾玉屏
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
律師
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
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
被 告 陳永貞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
被 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貞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2時50
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二、原告應重新提出辯論意旨狀,載明完整之事實及理由陳述(
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東聲公司為被告,之後再變更為先
備
位聲明,變更主張被告陳永貞
是以被告東聲公司法定代理人
身份代理被告東聲公司為行為後,尚未提出完整之書狀敘明
為何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給付之完整事實及理由之陳述),
繕
本請逕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蘇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