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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 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 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 被   告 陳永貞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  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貞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2時50 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二、原告應重新提出辯論意旨狀,載明完整之事實及理由陳述( 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東聲公司為被告,之後再變更為先備 位聲明,變更主張被告陳永貞是以被告東聲公司法定代理人 身份代理被告東聲公司為行為後,尚未提出完整之書狀敘明 為何得向被告等人請求給付之完整事實及理由之陳述),繕 本請逕送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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