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
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曾玉屏
被
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
被 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永貞
人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
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5年2月23日裁定,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民國105年2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鍾淑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