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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被上訴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宏 被   告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貞 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23日裁定,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5年2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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