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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 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訴訟代理人 林玉滿       謝育葳       李庭嘉       馬如龍       温大瑋律師       謝孟璇律師       黃嘉賢律師 被   告 煜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位任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5日所為之 103 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」 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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