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6號
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英
訴訟代理人 林玉滿
謝育葳
李庭嘉
馬如龍
温大瑋
律師
謝孟璇律師
黃嘉賢律師
被 告 煜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位任
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5日所為之
103 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,其原本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」
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安
乃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