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梅菁
楊文輝
林珍梅(即林瑞清之
繼承人)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陳志成
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0 萬元,應繳
裁判費為16,3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柏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