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1號
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建國
被
上 訴人 駿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勝斌
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
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
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7,0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41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鄧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