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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上訴人與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520 號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, 762,2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,334元,茲據上訴人繳納 新台幣62,533元,尚不足新台幣9,80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雅 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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