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
上 訴 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林美珠
上訴人與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520 號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,
762,2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72,334元,茲據上訴人繳納
新台幣62,533元,尚不足新台幣9,80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 雅 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