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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 抗 告 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相 對 人 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就民國104 年3 月12日所為之 裁定,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理 由 本件抗告人上訴狀就上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,經本院以其一審敗 訴金額4,762,275 元,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並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9,801 元(應繳72,334元,已 繳62,533元),抗告人於同年3 月20日具狀陳明上訴金額為4,10 8,28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,533元,其已全部繳納完畢,無 庸再為補繳,原裁定應予撤銷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雅 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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