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0號
抗 告 人 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即
上 訴 人
法定
代理人 蕭林美珠
相 對 人 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
即被
上訴人
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就民國104 年3 月12日所為之
裁定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本件抗告人上訴狀就上
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,經本院以其一審敗
訴金額4,762,275 元,核定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,並於民國104
年3 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
裁判費9,801 元(應繳72,334元,已
繳62,533元),抗告人於同年3 月20日
具狀陳明上訴金額為4,10
8,284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,533元,其已全部繳納完畢,
無
庸再為補繳,原裁定應予撤銷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 雅 姿